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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生时承诺减免一半学费,到了大二没有减免,我辍学在外工作,学校得知后禁止去工作,我该怎么维权?

时间:2020-08-20 10:29:38 点击:

招生时说好减学费

一进学校就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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辍学在外工作还被“安排”

遇到这种学校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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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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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生时承诺减免一半学费,但是到大二下学期并没有减免,因此辍学在外工作,学校得知工作地点后,便介入禁止去工作。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A1:

你好,就你咨询的维权问题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讨论。

第一个就你提到的学校招生承诺与实际不符的问题。需要看你与学校之间是否就此有书面的协议,如果有协议或者学校招生资料中有明确的表示,则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合同。即你有权要求继续按照约定条件就读完成学业。

第二个就你学校干预你工作的问题,需要看你工作时的年龄以及是否完成辍学手续。如果你所说的辍学只是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己单方不去上学,那么实际上你还是在校学生的身份,是不具有劳动者地位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你与学校有其他矛盾,但出于管理者的责任,学校干涉甚至禁止你从事劳动也并非违法行为。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除外情形,如果你未满十六周岁,即便你已经办理辍学手续,用人单位招聘你也是违法,学校出面干涉亦不违法。反之,你已办理辍学手续且年满十六周岁,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学校对你的工作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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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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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找中介买房,合同上是写家具空调都要给买方,现在发现空调和餐桌被卖房人拿走了,找不到人了,电费还有1000多块钱没有付清,找中介,中介说让我表哥起诉卖房人,这该怎么办?能追究中介的责任吗?


A2:

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需要根据合同的签署情况和约定区分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们的购房合同是三方协议即房屋居间买卖协议,那么中介也属于合同相对方,关于中介的责任要看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如果约定中介有保管交付义务,那么现在这种情况属于中介违约,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中介与你表哥只签署居间协议,那么你方只能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不过这里也提醒,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方作为居间人,应就其了解的情况如实向你们告知,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中介存在故意隐瞒了房屋家具、电费等情况的,你们可以凭相关证据要求中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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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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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在现在所在的公司上班了,想跳槽去同行业的公司上班,而我现在的老板和另外的公司约定不能收我,我只是一个基层员工。我的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否正确?我感觉他已经限制了我的工作自由权了。


A3:

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需要看你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签署有相关竞业禁止协议。

第一种情况,你的工作岗位涉及商业秘密,也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期限不应超过离职后两年。因此,在有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你应遵守相关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工作,若违约的应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应向劳动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支付的,则你也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二种情况,你的工作岗位没有涉及商业机密,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你的老板不能限制的你工作自由,按照《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你有权选择下一份工作的行业和公司,新的公司如果以此为由不录用你可能存在违法情形。如果你能收集到新工作单位与你老板约定的相关证据,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但不得不说,司法实践中取证非常困难,请你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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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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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免责合同的问题。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现在在学校外面租房子住,学校得知此事后,想让我签一份免责合同(大概内容就是,我与我的家长同意此事,以后如果出了什么安全问题,学校概不承担责任),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A4:

你好,就你咨询的合同效力问题,需要按你的年龄以及签订合同时是否为你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已经成年,即已年满十八岁且免责声明是出自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免责声明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而且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过这里提醒一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校方的原因造成的伤害,那么合同中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之类的条款无效,校方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还未成年那么你应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你自己签订的此类免责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你的监护人的追认方可有效否则当属无效。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如果未尽教育管理责任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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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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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网贷平台上班,有客户贷款的时候公司将车辆过户在我名下,后来离职后,要求公司将在我名下的车辆过户走,2年了没有过走,现在车管所有规定,名下车辆有一台没有年检其余的车辆都不能年检或者办理其他业务,现在在我名下的车辆违章一大堆,我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起诉公司?


A5:

根据你的描述,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就公司将抵押车辆登记在你名下的行为,你与公司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行为是借名登记,并且约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必须将该登记行为进行移除处理,比如员工离职,那么一旦条件成立,你可以依据协议以及《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公司怠于处理或者拒绝,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情况,你与公司之间没有如何处理的具体约定,也无法证明车辆登记借名的性质,则需要从物权法角度分析车辆所有权后再采取措施。汽车属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你所述,该车登记在你的名下,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但是所有权属于你,进而产生的例如违章之类的会记录在你的名下。基于此,你可以以所有人的名义做处理。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建议你首先与公司谈判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以车主的名义到公安机关报警,例如可以车辆失窃为由要求警方介入处理,在警方调查的过程中能够促进你与公司的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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