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我国法律中两个最基础的概念:违法和犯罪。它们之间有质的区别。
1、什么是“违法”(行政处罚)?
你所经历的“因打架被判扰乱治安拘留十五天”,依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对应的拘留是行政拘留。它针对的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后来的“交罚款”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
2、什么是“犯罪”(刑事处罚)?
犯罪,则是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比如,打架如果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这就进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一旦被法院判决有罪,就会留下犯罪记录。
简单来说:这事,是归公安管的“治安案件”,而不是由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你面对的是“派出所”,而不是“法庭”。
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制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正式实施,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规范。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解读一下这个条款:
谁能认定“有罪”?只有法院。在我国,唯一有权宣告一个公民有罪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必须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才能确认一个人有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不是法院的刑事判决。因此,一个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犯罪记录”。
所以,根据该规定,在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会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只要没有发现你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记录,就应当为你出具这份证明。
你可能会问:“既然不影响开证明,为什么还会有‘拘留记录’呢?这个记录有什么用?”
这个记录确实存在,它被称为 “违法犯罪记录”中的 “违法记录”部分。它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和风险评估。例如,如果一个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这个记录会成为衡量情节轻重的一个因素。但在面向社会大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它不会体现出来。
关于你提到的“拘留未执行但交罚款”:这通常意味着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因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双方和解等),将原本的拘留处罚变更为罚款,或者通过缴纳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这并不改变事件“行政违法”的性质,它依然不是犯罪。
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过罚相当,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制是分层次的。轻微的过错,用行政处罚来惩戒和警示;严重的罪行,才用刑事处罚来制裁并留下伴随终身的犯罪记录。这种区分,正是在严惩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对于个人:这次经历应当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它提醒人们,冲动是魔鬼,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虽然法律给了你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机会,不影响你求职、升学等大部分社会生活,但这次记录本身依然是一次警钟。
对于社会:也应理性看待曾有过行政违法记录的人。法律已经划清了界限,社会也应给予一定的包容,避免“一错定终身”的歧视,让每个人都有机会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总结:因打架被处以行政拘留(无论是否执行)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根据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取到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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